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謝志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志陽於民國97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8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8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7,314元及費用6,739元。
(二)債務人另於98年3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8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8年8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10元及費用3,194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8,501元│98年11月22日起至清│20%│無│無││││償日止││││├─┼────────┼─────────┼────┼─────────┼────┤│2│44,000元│98年8月16日起至清│20%│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