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 鄧文忠 訴訟代理人 鄧智耀
林國一 律師上訴人 鄧博元 視同上訴人 鄧英義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視同上訴人 鄧明棋
羅榮興 羅芳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韋明 視同上訴人 蘇文
鄧凱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鄧明生 被上訴人 林利益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圖一關於擬分配人欄「鄧凱隆、鄧明棋」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凱隆、鄧明棋(按應有部分309分之250、309分之59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曾文欣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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