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筱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筱凡於民國97年10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4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17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00元│103年4月26日起至│百分之18.75│無│無││││清償日止││││├─┼─────────┼──────────┼──────┼──────────┼──────────────┤│2│71,546元│103年4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