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 高羅順華 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貴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08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貴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支付命令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聲請裁定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08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支付命令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惟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人高羅順華則是債務人。而上揭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支付命令事件,嗣後因經債務人異議而改分案為104年訴字第609號,雖然因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遵期再另補繳裁判費27,428元,而經本院於104年10月14日裁定駁回。然查上揭104年度司促字第8261號支付命令事件及104年訴字第609號清償借款事件,並非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為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案件,且聲請人亦非主動造,故聲請人以此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7080號強制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並不相符。因此,本件聲請,於法尚屬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