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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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08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章彪騰 (原名: 章宗璿章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佰柒拾貳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佰玖拾陸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柒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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