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446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