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446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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