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本院98年聲字第2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