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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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6月19日將被告羈押,於98年9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於98年8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為保全訴訟及將來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98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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