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9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昇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契約書及逾期違約之約定條款。
二、提出函文催促之函文及通知函之送達回執。
三、提出債務人昇鈺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