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附表所示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鈞院(即本院)宣告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經鈞院(即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甲○○所犯上開二罪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其應執行刑縱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亦得易科罰金,茲因上開刑事確定裁定並未諭知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附表所示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宣告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有上開開刑事確定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12.16│96.12.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570號│毒偵字第66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斗簡字第29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14│97.07.08││├─┼─────────┼──────────┼──────────┼──────────┤│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斗簡字第29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09│97.07.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521號(已執行完畢)│5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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