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背信(執畢)│商業會計法(執行中)│證券交易法(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7年8月間至90年間│87年8月間至90年間│91.11.14至91.12.13│││││││││││├───────────┼──────────┼──────────┼──────────┤│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5441號│93年度偵字第15441號│94年度偵字第286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336號│95年度上訴字第336號│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96.6.26│96.6.26│98.4.14│├─┼─────────┼──────────┼──────────┼──────────┤│確│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33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6.26│97.5.22│98.8.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407號(97執減更2805│8737號(97執減更2805│105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