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56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2、請提出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56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2、請提出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