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2040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權人辛○○債權人丁○○債權人丙○○
巷1號債權人庚○○債權人己○○債務人亞光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光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差額裁判費用新台幣陸仟元(勿寄現金)。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