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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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甲○○
壬○○乙○○庚○○被告己○○
丙00000000.戊00000000.丁○○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 律師
簡維能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