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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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5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66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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