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良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良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6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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