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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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76號聲請人瑞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俊錫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陸忠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