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與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Poland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O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變更其送達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或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外機關對各該地址為送達未果,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林金吾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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