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一民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一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一民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2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唐一民前因: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2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④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54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2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以上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48號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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