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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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佑信於民國108年6月19日1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一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新竹縣○○鄉○道○號○路北向86公里處,本應注意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而欲變換車道時,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變換車道,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自上址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致撞擊在同向內側車道由告訴人 陳晉中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使告訴人受有頸部關節痛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9年5月6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