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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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51號聲請人 曾東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禮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票據號碼000600本票之發票日究由何人填載?(查聲請人前以該票據聲請本院核發本票裁定,經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18號裁定以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駁回聲請在案。
)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因附表所載兩個起算日不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