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51號聲請人 曾東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禮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票據號碼000600本票之發票日究由何人填載?(查聲請人前以該票據聲請本院核發本票裁定,經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18號裁定以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駁回聲請在案。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因附表所載兩個起算日不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