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周品 言債務人 陳聰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聰茂於民國94年0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5年3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31日,目前尚欠本金63,80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聰茂│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63807││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9│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日起│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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