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78號

原告 任鳯儀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埕宇 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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