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576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宗儒
被告 林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7,350元,及自民國98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7,3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