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綠郎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 律師被告 周朝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19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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