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60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林華祥

莊喬能

被告 鐘義發 (死亡)

鐘正駿 即鐘義發之繼承人

鐘菁帶 即鐘義發之繼承人

鐘文溪 即鐘義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欄關於「 鍾義發 」之記載,更正為「鐘義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111年度岡簡字第46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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