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065號聲請人 黃秋敏
黃秋蘭 黃春蓮 黃巧穎 黃柏晉 林巧旻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秋敏、黃秋蘭、黃春蓮、黃巧穎、黃柏晉、林巧旻均為被繼承人 黃蔡玉燕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黃蔡玉燕於民國109年7月11日死亡,爰具狀聲明對被繼承人黃蔡玉燕之遺產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蔡玉燕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巷○號,有被繼承人黃蔡玉燕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