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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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締結之花蓮新天堂樂園-競速溜滑梯買賣合約書、增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工程款等金額,而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查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之審判籍,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姿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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