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黃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