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詩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36號、103年度偵字第5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涵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詩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逃匿及規避本案審判、刑罰之可能性甚高,先前復有經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罪嫌重大,且該罪名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判斷,本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危險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先前有經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更突顯其逃亡避責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上開客觀情事自被告經執行羈押後迄今並無變動,應認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非無危害,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