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 蔡明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