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