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晉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晉毅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100年度聲字第332號廖晉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判決│法院、│判決││││││號│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6年8月│臺中地院│96年│均同左│96年│││條例│刑1年│14日某時│96年度訴│11月││12月││││2月│許│字第3861│29日││24日││││││號││││├─┼──────┼───┼────┼────┼──┼───┼──┤│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6年8月│臺中地院│96年│均同左│96年│││條例│刑10月│14日某時│96年度訴│11月││12月│││││許│字第3861│29日││24日││││││號││││├─┼──────┼───┼────┼────┼──┼───┼──┤│3│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6年11月│本院97年│97年│均同左│97年│││條例│刑1年│19日晚上│度訴字第│2月││3月││││4月│11時許│385號│21日││17日│├─┼──────┼───┼────┼────┼──┼───┼──┤│4│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6年11月│本院97年│97年│均同左│97年│││條例│刑11月│19日晚上│度訴字第│2月││3月│││││12時前許│385號│21日││17日│├─┴──────┴───┴────┴────┴──┴───┴──┤│附註:││一、編號1與編號2:││經臺中地院96年度訴字第38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二、編號3與編號4:││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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