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56號

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詩文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詩文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所述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聲請人已於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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