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號聲請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60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已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牴觸憲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違憲之判決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為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