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6807號債權人佳業白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章錦 即耀明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利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