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齊其中指定辯護人李佩娟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齊其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