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楊峻皓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黃調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