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洪鈺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卿芳菁 、中國信託銀行間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補正原證四.完整資料(中國信託銀行那分行?帳號?)提出對前配偶卿芳菁所請求之債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碓定否?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