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抗告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彥德 原名 江聰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22日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1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未據繳交抗告費用,爰依首揭條文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