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標仁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標仁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標仁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坦承有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及子彈之犯行,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罪,且有手槍一把及子彈六顆扣案可資佐證,犯嫌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交保後棄保潛逃,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因而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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