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林大群
林良吉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良泰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888元〔3,638.78×6,515×(1/42+1/42)=1,128,88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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