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清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清安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所載扣得之物應更正為:「 陳美蓮 所有之乳液二瓶、保險套四個」,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乳液二瓶及保險套四個,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證人陳美蓮於警詢時證述及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自不得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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