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出生年月日「民國65年3月25日」應更正為「民國65年3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出生年月日「民國65年3月25日」,係「民國65年3月24日」之誤寫,因此誤繕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為「民國65年3月24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