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趙國凱 被告 藍明朗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芳儀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