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6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秉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董秉承(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