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賴文龍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因違反森林法、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8月、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