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新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71,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5,776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3976號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扣抵之,則本件尚應補繳裁判費970,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