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8,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