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11樓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
信分公司間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8,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萍